社群平台上的詐騙廣告,你認為平台該負多大的責任?

2024 年 7 月施行的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要求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驗證廣告主身分,知道是詐騙廣告要主動或在通知期限內下架;未依期限下架可罰 50 萬到 1,000 萬元,情節重大最高 1 億元,並要和廣告主對受騙民眾連帶賠償。在台沒設分公司的境外平台須指定法律代表。

國民黨立委 2026 年 9 月 24 日表示將推動修法,要求境外平台在台設分公司,並批評裁罰過輕、「情節重大」認定基準未訂;數發部回應,條例施行以來已裁罰單一境外社群平台 6 次、合計 2,850 萬元,查明違規「均依法開罰,毋枉毋縱」。

支持加重平台責任的一方,國民黨立委表示,平台沒在台設分公司,廣告違反其他法規時「政府缺乏管道可直接送達、究責」;民進黨立委 2024 年也提出「至少考慮平台賠償詐騙金額的一半」。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協助受害者提起民事訴訟、要求連帶賠償,要讓「平台企業正視其防詐義務」。

對加重平台責任有所保留的一方,遭裁罰的平台業者聲明,通報的網址超過 99% 已在 24 小時時限內處置;會員包括多家數位平台的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 2024 年立法時雖支持身分驗證,協會幹部也表示「目前業界沒有技術可以真正辨識廣告主身分真偽」,業者直接對內容調查「會有侵害言論自由之虞」。

這一題想了解你怎麼看平台對詐騙廣告的責任:維持現行規定,加重處罰並要求設分公司,再擴大民事賠償,或是還沒有定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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